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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1-11-30 15:54 信息来源:济宁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

档案利用规定


1、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驾驶证等)或本组织介绍信,可查阅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

2、外国人、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由本市或同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向本馆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

3、利用者来馆查阅档案应认真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将查阅目的和查阅的主要问题填写具体、明确。

4、利用者携带物品应放入存包橱。禁止携带摄录器材和食品、饮品等进入查阅区,手机、水杯请放置于指定位置。

5、为利用者提供的检索工具、档案、资料,利用者当面清点后,分别到不同的阅览区阅览,阅览时严禁勾画、涂写、折压、损毁等破坏行为,阅览完毕后须按原样交回,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查阅区,不得随意交换阅览,转借他人。

6、本馆免费为利用者提供档案查阅服务。工作人员将根据需要,介绍开放档案内容和检索工具使用方法,并尽可能协助查阅相关内容。尚在整理及破损的档案,不对外提供利用。

7、利用本馆档案不得擅自拍照或扫描。如需复制档案作为工作查考或个人凭证,须提出申请,填写《复制档案审核登记表》,交工作人员办理,复制的内容、数量由本馆酌情决定。并在档案资料复印件上加盖《济宁市档案馆查阅档案专用章》。

8、凡属本馆开放档案所记述的内容,利用者可在著述中引用,但应注明档案来源和出处,用于展览、论著、资料汇编、影视作品的,须经本馆审核同意,并与本馆签订档案利用协议。

9、查阅本馆未开放的档案,须办理审批手续,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查阅,并由工作人员代为检索。

10、查阅大厅应保持安静、整洁、有序,严禁吸烟、大声喧哗。

11、本馆开放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7:00

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查档,应提前预约。


档案利用服务承诺


1、认真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查档接待人员务必做到主动服务、文明规范、有问必答。

2、实行免费服务。免除咨询、查档、复印等各种档案利用收费。

3、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个接待查档利用者的工作人员,要做到全程接待、全程办理、全程服务。

4、实施查档联动机制。济宁市及各县(市、区)综合档案馆协同受理,建立联动服务网络,满足利用者查档要求。

5、提供多样化服务方式。本馆提供档案咨询、延时查档、预约查档、电话查档、信函查档、网上查档等多种服务方式。充分利用山东省档案目录中心、济宁档案信息网,实现档案利用远程化、网络化。

6、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到馆实地查档案,即时办理;信函查档,收到信函当日与查档者电话联系,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电话查档,当天给予答复﹔网络查档,三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结果。


档案利用流程


1、物品寄存。请查阅者将携带的随身物品放入存包柜,请勿将包、水杯、书籍、文件夹、拍摄录像器材、手机等带入阅览场所。

2、填表登记。查阅者持有效证件或相关证明查阅档案,交由工作人员审查后履行登记手续,请根据要求如实填写《查阅档案资料登记表》。

3、查阅咨询。查阅者应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阅档案资料的目的、查阅内容(文件标题、文号、制发机关、形成时间)等相关信息。

4、档案检索。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利用电子目录或纸质目录检索需要查阅的档案。

5、调档阅览。根据检索结果,已数字化全文的档案,利用者可申请在计算机上直接进行阅览;未全文数字化的档案需调阅实体档案,利用者将记录好的档案号交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利用者仅限在指定的阅览场所阅览,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档案上描摹涂写、折压撕毁。

6、摘抄复制。查阅者应将需要摘抄或复制的内容向工作人员说明,并填写《复制档案审核登记表》,用于展览、论著、资料汇编、影视作品等需求的须同本馆签订利用协议,复制摘抄件经工作人员审阅后方可带走。

7、归还档案。档案阅览完毕后请保持档案原状,如数交给工作人员查验。如需保留档案下次继续阅览,应当向工作人员说明。

8、填写档案利用情况反馈及意见建议。


利用未开放档案暂行规定


1、未开放档案是指按照《档案法》规定未到开放期限或虽已到开放期限,经审查认定不宜开放的档案。

2、未开放档案一般仅限于档案移交单位查阅利用。移交单位须凭本单位介绍信方可查阅。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利用其它单位移交的未开放档案,应持有本单位及档案移交单位的介绍信。

4、查阅市管死亡干部档案,须由市委组织部干部信息中心或死亡干部原单位党委(党组)出具介绍信。

5、未开放档案的复印件、抄录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

6、本馆一般不对个人提供利用未开放档案。


档案复制摘抄件利用规定


1、档案复制摘抄件是指利用本馆档案所形成的复印抄录件。

2、档案复制件或摘抄件仅供利用者编史修志、学术研究、工作查考、个人凭证等,不得作其他用途,

不得转让他人,不得擅自公布档案内容,不得将复制件或摘抄件流入社会。

3、编史修志及学术论文中使用本馆档案,须注明“该档案由济宁市档案馆提供”字样。

4、全文引用或用于展览、汇编出版,须经本馆同意,并与本馆签订相关协议。

5、利用本馆档案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等应赠送两套给本馆保存。

6、因违反本规定,将档案复制件或摘抄件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档案利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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