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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解读之五
发布日期:2025-08-08 15:45 信息来源:济宁档案信息网 浏览次数: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坚持与时俱进,在充分考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延包”)中信息化技术深入应用的前提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为基本遵循,设立信息化建设专章,对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安全管理和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利用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办法》“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共5条,以推进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为目标,明确了延包档案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延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具体要求,强化了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为延包档案信息化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指引。


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第十九条)


《办法》所称的延包档案信息化,是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延包电子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和对延包电子档案进行保管、开发、利用的综合性系统性工作。从工作层面延包档案信息化可以划分为环境建设和业务建设两个方面。环境建设是指为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提供全面保障的工作,如工作机制的完善、规章制度的健全、工作经费的提供、基础设施的配置、人才的培养等,这部分内容在《办法》前几章有关条款中已有规定。业务建设是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应用信息技术对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持续提升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管和共享利用的能力水平,如档案数字资源建设、管理、开发、利用服务和档案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办法》“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主要规定的就是业务建设这部分内容。

《办法》第十九条提出了延包档案信息化工作总体要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确保档案数字资源安全。在延包试点工作中,各地建设完善了延包数据库、网签系统等延包信息管理系统,在摸底核实、调查测绘、签订合同、完善证书、文件归档等环节大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实现了延包信息的便捷查询与共享利用。延包档案数量大、类型多、涉及面广,其信息化工作既是各地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业务工作信息化转型的重要环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延包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性,在延包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延包档案管理、利用等工作上适应数字化、信息化的新形势新要求,主动作为,积极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延包档案信息化水平。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第二十条)


《办法》第二十条是关于在延包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置并完善延包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功能的规定。延包信息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开展或辅助开展延包业务工作的系统。各地在建设延包信息管理系统时,应当充分考虑延包档案管理的需求,把档案功能需求与业务系统同步规划、建设、实施和使用,并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安全是档案工作的生命线,延包档案中大量文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功能完备是要求延包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相应功能,用于支持并满足延包电子文件形成、办理、归档和电子档案保管、利用、移交等业务需要,确保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安全。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业务指导、格式转换、档案备份等功能。

需要强调的是,延包纸质档案及其数字化成果、延包电子档案都需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县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因此延包信息管理系统还须具备电子档案移交功能,这也是系统设计时容易被忽视的功能。延包电子档案可以参照《电子档案移交接收操作规程》(DA/T 93—2022)进行移交接收。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通过在线移交方式完成移交接收,并在接收过程中完成“四性”检测。不具备在线移交条件的,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配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存储介质进行移交,档案馆在接收时开展“四性”检测。涉密电子档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使用涉密离线载体单独移交。文件归档、移交接收、长期保存是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涉及管理主体或软硬件环境变化,都需要按规定进行“四性”检测,以保证电子档案的凭证价值、查考价值和保存价值。


电子档案的效力(第二十一条)

电子档案的效力问题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备受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延包电子档案效力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一致,明确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延包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为后续推动延包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提供支持。

来源可靠是指电子文件由经过授权和确认的法定形成者,在特定时间和既定业务活动中,使用安全可靠的系统形成,即要求保证延包电子文件的形成者、形成活动、形成时间可确认,开展延包电子文件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保管、移交等行为的延包业务系统安全可靠。程序规范是指电子文件形成、归档及电子档案保存、利用等过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即要求延包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要准确记录、可追溯,判断标准是延包电子档案是否具备详细完整的背景元数据、管理过程元数据等。要素合规是指延包电子档案的内容、结构、背景信息和管理过程信息等构成要素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以上三方面要求的延包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既可以作为矛盾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中的可信证据,也可以作为工作参考、历史研究、业务检查等方面的可靠凭据。




延包档案数字化工作(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二十二条是关于传统载体延包档案数字化工作的规定。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是指将纸质、照片、音像等传统载体档案上的信息通过现代技术手段转化为计算机可以识别和处理的数字形态信息的过程,目的是将传统载体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数据,便于存储、管理和利用,提高档案管理效率,更好地保护档案原件。本条款明确了延包档案数字化的责任主体是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县域内延包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部署及经费、场地、设备、人员等,档案部门负责协助并提供业务支持,如明确延包档案数字化的标准要求、联合对数字化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等,避免后续数字化成果移交时不符合进馆标准,影响延包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当前,各地延包档案数字化工作多以县域为单位通过档案服务外包的形式开展。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档案局近年来陆续发布《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2017)、《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2017)、《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系列标准(DA/T 68.1—2020、DA/T 68.2—2020、DA/T 68.3—2020、DA/T 68.4—2022)等行业标准,明确了档案数字化的工作规范和质量标准。各地在进行延包档案数字化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档案数字化组织、管理、基础设施、流程等方面的要求,对档案数字化工作全过程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档案数字化成果质量、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安全。涉密档案的数字化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此外,已完成数字化的,应当妥善保管延包档案原件。尚未移交进馆的延包档案原件,要按照相应档案保管期限和工作要求,做好继续保管、查询利用和移交进馆等工作。


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第二十三条)

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档案数字资源的共享利用,是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基本要求。《办法》第二十三条是关于推进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的规定。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包括延包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目前,各地延包档案信息化建设差距较大,档案数字化成果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推进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难以充分发挥延包档案价值。因此,该条规定县级以上档案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延包档案数字资源利用服务,通过将延包档案纳入本地区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推动延包档案数字资源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档案馆作为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的最终归属和保管部门,承担着档案信息资源保管利用、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的发展方向是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共享利用,让“档案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近年来,各地综合档案馆在“异地查档、跨馆服务”等共享利用方面进行了多种模式的实践探索,建立了省际、省域、市域、县域间的档案信息共享利用平台,涵盖了承包地确权、集体林改、社保婚姻等多个民生领域的档案,实现了档案信息资源跨区域共享利用。延包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当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将延包档案纳入规范化专业化的档案共享利用平台和服务体系,实现不受时空限制的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充分发挥档案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的价值。

“第五章 附则”是《办法》终章,共3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地可以制定实施细则。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延包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各地农村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工作方法、环节、程序不尽相同,产生的文件材料也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各地可以在符合《办法》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明确了《办法》的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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